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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做生意拒不申报纳税,被判逃税罪

明税研究中心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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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至2015年,李某与他人合伙经营砂石料生意,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通过向他人采购砂石料直接供货结算的方式,长期向万某公司供应砂石料,经营期间一直未申报纳税及交纳税款,经核算销售金额共计71767748.70元(含税),应纳税额为3509789.86元。2018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J市R区税务局依法向李某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李某于2018年8月17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J市R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李某拒不申报。2018年8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J市R区税务局对李某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李某于2018年8月24日前缴纳税款3509789.86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李某拒不补缴应纳税款及缴纳滞纳金。2018年9月5日,J市R区监察委员会将核查相关线索时发现的上述犯罪事实移交J市公安局R区分局。2019年8月25日,李某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J市公安局R区分局李营派出所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李某作为纳税人,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各项税款350万余元,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拒不补缴应纳税款及缴纳滞纳金,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指控李某逃税数额巨大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李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李某应纳税款人民币3509789.86元。
要点提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虽未实施虚假申报逃避税款的行为,但其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不进行申报,也未按税务部门的通知补缴税款,已触犯了上述法规规定。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对李某追缴税款有部分已经超出了追征期,不应当计算在应纳税额内的辩护意见,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偷税(后变更为逃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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